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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参加夏令营中国高中生失联后被发现溺亡,旅行团和活动方应该承担责任么?
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可以初步得知,死亡的高中生王斌与旅行团(旅行社或其他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旅行团”)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团对参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具有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于死者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即使是高中生,也不能作为未成年人来保护,只是其高中生的身份,以及夏令营活动的特点,旅行团应当尽到更多的符合参团人员身份的安全保障义务。
按照媒体简要的报道,夏令营负责人在湖边发现王斌失踪后报警,说明这个湖边应该是旅行团的目的地或途径地之一,对于尚在高中读书阶段的外国人士,旅行团应当对该行程地可能发生的危险尽到必要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推测,如果王斌是自己脱衣并跳入湖中游泳玩耍或者不慎落水,则说明旅行团没有完全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一定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王斌是因为个人原因选择轻生自杀,鉴于其已经年满18周岁,如果途中未表现异常,则旅行团则可能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有一点需要说明,如果死者购买了意外保险,则依据保险合同所得赔偿,并不抵消旅行团应该担负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 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游客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且其在安排组织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本案中的旅行社和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职务,依法应当对被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害人家属如何维权,由于此处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从两个方向来着眼,然后择一选择:
一方面,其可以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来追究旅游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当事人在参加夏令营时必然与旅行社和相关组织方签订有旅行服务合同,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所以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在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游客遭遇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其家属可以基于双方之间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其请求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侵害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其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依据该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此,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向旅行社或其他组织者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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