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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为了防止学生溺水,要求老师假期当“池塘看管员”,你怎么看?
“池塘本校外,不应老师看,溺水非专责,凭何要师担。”
看了问题就来气,为了担负额外的负担,老师们受了多少委屈。
前不久,河南女教师李芳去世,也有校外负担之嫌,马路不是老师工作场所,护送路队也不是老师的职责范围,有人提出,倘若是交警护送,人家敢于闯红灯吗?李老师至于牺牲吗?
学校安全大于天,有很多时候,为了安全,为了避免学校承担责任,上面出了很多要求,安全责任逐渐由校内延展到校外。而校外安全压力最大的是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安全。
有关”防溺水”,校内工作不可谓不多。防水安全协议期期签字,“防溺水六不”周周背,现在发展到防溺水知识天天播。学校做这些目的,就是增强学生和家长防溺水安全意识,也是为了万一出现意外时规避学校的责任。这些工作做的再多,也是应该的。
但是,【文轩阁】对于将防溺水安全责任延展到校外,是持反对意见的。
有些地方要求学校在池塘河堰旁设置防溺水提示牌,有些地方甚至要求老师每天放学和周末到水边巡查。这些规定有大包大揽、没事找事之嫌。
1、水里会淹死人,这道理大家门清,不仅仅老师知道,家长和学生都知道,重视防溺水本来就不应该只是学校宣传教育吧。
谢谢文轩阁朋友的邀请!
作为教师的我,看到这个问题,本能的动作就是骂娘,这不是胡扯淡吗?无论是学校还是主管部门,如果让教师暑假当“池塘看管员”,做出决定的人,都是脑子烧坏了!
让教师暑假当“池塘看管员”,这不仅不是负责任的行为,而是一种违反行为,作为老师,应该坚决予以抵制,如果有人强行要求,应该走司法渠道,法庭上见!
其一,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安排教师去看管池塘,剥夺了教师休假的权利,是一种违反行为。
其二,《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要求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反复学习第八条,也没有找到可以安排看管池塘的义务,这是将教师职责无限扩大。任何一个职业,权责必须对等,这样将教师职责无限外延,是对教师的一种侵权行为,教师完全有权拒绝。
其三、池塘沟渠各有隶属各有其主,归属于谁,应该由谁负责。属于公共的,应该由政府负责,无论怎么胡扯,也扯不到教师头上。哪怕教师就是想管,也无权管理,教师若要真的去管理,属于对池塘所有人的侵权,学校或者主管部门,莫非是要让教师去侵犯他人权利?
我们强烈呼吁,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别再胡闹了,是谁的职责谁去履行,教师对于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就是在校期间,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放暑假后,学生的安全责任完全由其监护人负责,跟教师没有丝毫关系,不要无事生非自作多情,好吗?!
为了假期学生不出交通事故,还要求老师当交警,为了假期学生不打游戏,要求老师当好网吧义务保安,为了假期学生饿出毛病,又要求老师当好义务外卖,专门给学生送饭,为了假期学生玩耍的好,要求老师要陪好学生夏令营,当好保姆,为了……
我们这里就曾经有过这么几年。
前几年,我市高开区出现了学生假期溺水事件,引起教育局的高度重视。于是,就把本辖区内的水坑池塘分包给老师,轮流值守。如果谁的水坑池塘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这个做法受到各区县教育局的普遍认同,于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那两年确实很辛苦,甚至比上班还累。白天,顶着烈日在坑边坐着,晚上回家还要向上级回报学生安全情况。用一句非常时兴的话就是零回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后来,为了孩子的假期安全,各村也行动起来,填深坑,平水塘,降低了安全隐患。所以近两年老师又恢复了正常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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